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志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晋圣坡底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坡底村。
法定代表人:朱华杰。
审理经过
原告胡志良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晋圣坡底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胡志良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志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470元。由原告胡志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