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武训大道与杭州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郝腾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华,系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系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刘崇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白福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崇肖、白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