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武训大道与杭州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郝腾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华,系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系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刘崇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白福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崇肖、白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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