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艳华,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周彬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艳华与被执行人周彬彬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湘05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由被执行人周彬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苏艳华转让款273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苏艳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周彬彬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6日通过电话约谈被执行人得知其名下有财产并愿意履行还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当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被执行人自愿签订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522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