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何恒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82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何恒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何恒南赔偿8387.7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桂0821执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恒南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含财付通、支付宝)存款。此外,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何恒南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恒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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