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启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钟华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虞振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钟华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启才与被执行人钟华朝、虞振朝、钟华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122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华朝、虞振朝、钟华枝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查明被执行人虞振朝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明被执行人虞振朝在钟山县有房产,因申请人罗启才与被执行人虞振朝协商还款事宜,暂不予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钟华朝、虞振朝、钟华枝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122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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