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铁铮,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深泽县润泽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辛集市,捕前住辛集市。2016年9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1年5月21日被押解回深泽县看守所服刑。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深泽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被告人程海,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深泽县润泽禽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捕前住北京市通州区。2016年9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21年5月21日被押解回深泽县看守所服刑。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秀琴,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深泽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审理经过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深检刑诉〔20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铁铮、程海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贾建立、检察官助理于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铁铮、程海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任铁铮成立深泽县润泽禽业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11年聘任程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11年3月份以来,二被告人在明知公司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建筑工程发包需要收取保证金为由收取多人保证金据为已有,已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告人任铁铮、程海以同样方法于2011年5月骗取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0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铁铮、程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任铁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孙永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铁铮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付秀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任铁铮成立深泽县润泽禽业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11年聘任程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11年3月份以来,二被告人在明知公司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以建筑工程发包需要收取保证金为由收取多人保证金据为已有,已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告人任铁铮、程海以同样方法于2011年5月骗取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0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冀0128刑初4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被告人任铁铮的诈骗金额为311万元;被告人程海的诈骗金额为147.5万元;判决被告人任铁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至2027年11月5日;被告人程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任铁铮、程海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铁铮、程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2016年9月19日二被告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现正在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铁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程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任铁铮、程海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康晓燕 人民陪审员 李彦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雷文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