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发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被告:梁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田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发量诉被告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发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发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7日,被告资金缺乏,急需用钱,出于朋友关系,通过微信转账借款20,000元给被告,约定2021年3月1日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但被告均无动于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梁峰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微信转账 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利息的计算,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利率的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计息时间应从约定还款时间的次日起计算,即2021年3月2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发量借款20,000元,并从2021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梁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一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