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秀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 被申请人:鲁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张亚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秀菊与被申请人鲁杰、张亚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苏1302财保82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鲁杰、张亚宁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金宿华府25栋2403室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鲁杰、张亚宁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金宿华府25栋2403室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鲁杰、张亚宁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金宿华府25栋2403室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丁桂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晓群 书 记 员 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