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传晶,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基,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卓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联村江人二路****。 法定代表人:苏咏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之**iv> 法定代表人:唐君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工程机械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卓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昊公司)、广州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埔工程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传晶、唐伟基,被告卓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雄、众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卓昊公司、众森公司向黄埔工程机械公司返还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东区15A号场地及建筑物;2.判令卓昊公司、众森公司向黄埔工程机械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199377.12元(以24922.14元/月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暂计2021年3月31日止,每月按959.9平方米计算);3.诉讼费用由卓昊公司、众森公司承担。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庭审时明确其第2项诉请中的场地占用费计算方式为(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费+场地管理费)×1.5倍。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0日、2016年7月22日,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卓昊公司先后签订《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的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东区15A号场地出租给卓昊公司,租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场地使用费即租金为14099.8元/月,自第三年起(2017.8.1)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8%;场地管理费为867.68元/月,自2018年8月1日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8%;合同期满,如双方不再续约的,卓昊公司应返还场地及建筑物,如逾期返还的应向黄埔工程机械公司按场地使用费、场地管理费的1.5倍标准支付逾期期间的场地占用费。2020年7月31日,租赁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但卓昊公司拒不返还场地。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先后向卓昊公司发出《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限期搬离通知书》,卓昊公司不予理睬并占用场地至今。截至2020年10月30日,卓昊公司因占用场地所产生的场地占用费共91240元。综上所述,卓昊公司在租赁关系结束后拒不返还场地、建筑物及拒不支付因逾期返还产生的占用费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黄埔工程机械公司现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卓昊公司辩称,一、涉案租赁物是否归属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存疑,希望能查清租赁物权属。本案所涉的租赁物位于南天五金机械城,该地块由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建设,据卓昊公司所知,在2019年7月,该地块及南天五金机械城已经转让给第三方。 二、省委办公厅曾答复给予租户补偿,租赁物上盖有建筑物,关于补偿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卓昊公司已另行提起诉讼。在2020年5月18日,有南天五金机械城的租户到人民网的领导留言板,给广东省委书记留言,希望能解决关于南天五金机械城的拆迁补偿问题。省委办公厅回复,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已被广州市润埔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是否作出拆迁补偿按照租赁合同的期限作为补偿依据,在2019年7月31日后到期的,应当给予商户相关的补偿。涉案的租赁物上,卓昊公司花费了一定资金盖有建筑物,且结合省委办公厅的回复,卓昊公司认为,即使租赁合同终止,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也应对卓昊公司补偿。 三、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与卓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在到期之前,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的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寄出的《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卓昊公司不可能接收到。首先,卓昊公司与黄埔工程机械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租赁物用于陈列摆放商用车,卓昊公司的办公场所并不在租赁地块上,平时甚至经常没有工作人员在租赁地块上工作,卓昊公司根本没有可能收到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寄出的通知书。其次,收件人苏锦辉早已不是卓昊公司的员工,卓昊公司于2018年5月变更了工商登记,苏锦辉不再担任卓昊公司的任何职务,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寄出的文件,卓昊公司无法接收。 四、卓昊公司一直希望缴交租金,但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不予接受。卓昊公司在2020年7月后,一直联系黄埔工程机械公司缴纳租金,但黄埔工程机械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应当由谁收取,直到2020年8月底,卓昊公司租赁的地块被停水停电,卓昊公司的管理人员遂与两名朋友到黄埔工程机械公司的工作场所,希望能解决该问题,但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工作人员仍然表示不知道由谁接受租金,无法处理。 五、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失。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主张的1.5倍标准支付逾期期间的场地占用费明显过高。 六、因出租方停水停电,导致卓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法正常营业,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占用费、违约金。 被告众森公司辩称,一、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为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与卓昊公司,根据合同主体相对性,众森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主体。且从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向卓昊公司发出《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限期搬离通知书》,进一步证明了众森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主体。 二、众森公司与卓昊公司是关联公司,并非次承租人,无需承担占用费。 三、黄埔工程机械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为造成众森公司无法正常营运。 四、涉案租赁物是否归属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存疑,希望能查清租赁物权属。本案所涉的租赁物位于南天五金机械城,该地块由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建设,据众森公司所知,在2019年7月,该地块及南天五金机械城已经转让给第三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已生效的(2020)粤0112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粤01民终1719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黄埔区将军山采石场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广州市裕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裕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鑫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润埔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自2009年5月起广州市润埔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南岗街将军山采石场地段的合法使用权,使用期限为30年。2009年12月,广州市润埔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用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本案原告即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使用期限为30年(有效期至2039年12月21日)。黄埔区将军山采石场地段建设厂房工程(机械加工园A区一期自编A区项目、B区项目、C区工业建筑项目)均于2014年2月17日前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015年7月20日,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卓昊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路段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编号东区十五A号地块场地出租给乙方陈列摆放商用车,场地面积为1084.6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甲方于2015年8月1日将该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场地使用费约定为,1.第一年、第二年场地使用费,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每月场地使用费为13元/㎡,共计14099.8元/月。2.第三年场地使用费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8%。场地使用费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收。场地管理费为0.8元/㎡,共计867.68元/月。场地管理费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收。第四条租赁场地收费办法,乙方需于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甲方交纳三个月的场地使用费和场地管理费作为保证金,合计44902.44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合同期满如乙方无任何违约的行为,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有违约赔偿或其他费用尚未结清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该部分金额。每月15日前为当月场地使用费、场地管理费、水电费等的缴付期,乙方保证在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的场地使用费、场地管理费和上月的水电费,逾期未交,则以需交总额为基数,按每日1%支付逾期违约金。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当日向甲方退还场地,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场地使用费、场地管理费的标准1.5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2016年7月22日,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与卓昊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东区十五A号地块的租赁期限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止。租赁合同内的场地使用费和场地管理费从2018年8月1日起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8%。 卓昊公司承租涉案场地后将涉案场地交付其关联公司众森公司使用,但一直系卓昊公司向黄埔工程机械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和管理费等费用。2018年7月31日租赁合同期满后,众森公司未向卓昊公司及黄埔工程机械公司退还租赁场地,继续占有使用,三方确认卓昊公司缴纳场地使用费及管理费等费用至2020年7月31日。 2020年7月1日,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向卓昊公司发出《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载明: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与卓昊公司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请卓昊公司于该日搬离并结清所有费用。黄埔工程机械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上述通知书寄送给卓昊公司,邮递回单显示2020年7月23日已签收,2020年8月1日,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再次出具《限期搬离通知书》,限定卓昊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前办理退铺手续、搬离自有物品、结清所有费用后将商铺清空交还黄埔工程机械公司。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将该通知书张贴在涉案场地建筑物门口。 卓昊公司提交网页截图主张其应当获得赔偿,该截图显示,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回复南天五金机械城搬迁补偿费用按商户租赁合同是否到期作为清退补偿的衡量依据,以2019年7月31日为界,分为租约到期自动退场和租约未到期提前解约清退两种情形。 以上事实有(2020)粤0112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719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及快递邮单、《限期搬离通知书》、照片、网页截图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与卓昊公司签订的《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于合同到期前即2020年7月1日就向卓昊公司发出《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告知其到期后不再续约并要求卓昊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搬离,后又于2020年8月1日发出《限期搬离通知书》并张贴在涉案场地,要求卓昊公司2020年8月15日前搬离,表明黄埔工程机械公司已明确告知卓昊公司不续约并给予了卓昊公司合理的搬离期间,因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且双方未达成关于续约的合意,故卓昊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场地于法无据,其理应将涉案场地腾空并交还给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三方均确认目前涉案场地由众森公司在使用,黄埔工程机械公司要求卓昊公司、众森公司交还涉案商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场地占用费。因合同到期后卓昊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场地,故其应当向黄埔工程机械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费及场地管理费之和的1.5倍计算合同到期后的场地占用费,对此本院认为,因《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城租赁合同》第八条第四点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黄埔工程机械公司主张依该条约定要求卓昊公司按月租金1.5倍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费14099.8元/月及场地管理费867.68元之和即14967.48元/月(14099.8元/月+867.68元/月)计算场地占用费,因此卓昊公司应向黄埔工程机械公司按照14967.48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卓昊公司实际交还场地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因众森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亦非次承租人,故对于黄埔工程机械公司要求众森公司对卓昊公司的支付场地占用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卓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编号东区15A号场地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卓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按14967.48元/月的标准,自2020年8月1日日起计至实际交还广州黄埔工程机械园区编号东区15A号场地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原告广州黄埔国际工程机械展贸有限公司负担416元,被告广州市卓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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