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永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马国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文与被告马国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69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从立案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永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国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69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从立案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被告马国阳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7月14日分二次向原告张永文赊购油漆材料,合计货款6696元,均由被告在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马国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文货款669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国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应望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张昊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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