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春玲,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青海省都兰县居民。
被申请人:大寨,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青海省都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春玲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春玲称,申请人在都兰县香日德镇绿洲花园小区门口经营“体育彩票店”,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彩票店经常购买彩票,经双方协商后,2019年12月份被申请人先后赊欠彩票共计6876元,并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彩票款6876元整,承诺于2020年2月8日还款,到约定还款期限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先后分两次以微信方式支付5000元,剩余1876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大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春玲欠款1876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大寨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匡 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