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1单元7楼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64865P。

法定代表人:刘俊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珍群,系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8590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蓉梅,执业证号:3240909210006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胜境街道机关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445U。

负责人:张金华,系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奂频,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025780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琴,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21948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友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向军、陈友刚、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76元,减半收取640.88元,由上诉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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