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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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国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
被告:郭美麟,女,****年**月**日出生,牡丹江市16中音乐教师,住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斌,男,****年**月**日出生,阳明区新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君与被告郭美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刘国君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国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7.00元,减半收取2298.50元,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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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