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
负责人:简春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慧嫦,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健斌,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杜廷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廷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杜廷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792.1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579.51元、费用179.68元;从2019年12月18日起后的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另2019年12月18日后不再计收费用];被执行人杜廷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以(2021)粤0784执750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37账户(实际冻结0元),另于同年4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2890.67元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4账户内存款219.24元到案,合共3109.91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后,余款3059.91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了3059.91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7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