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对原告任军中与被告徐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702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702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8行、第2页第2行、第2页第3行、第2页第4行、第2页第8行中的“怀滨县”补正为“淮滨县”。 审判员 肖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