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大路龙润大厦1-4轴。
负责人:王晓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贤,吉林百懿达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昕,男,该公司副主任。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吉林市中凯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5号中凯西苑A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郝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吉林市中凯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贤、杨照昕,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吉林市中凯红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吉林市中凯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给付工程款263,509.00元;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承包X区X区改造项目回迁区一期数字电视工程,共12栋楼,966户,计价方式为1156元每户。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对小区管道统一规划建设,反诉被告于2016年8月1日向反诉原告支付了50万元工程款,反诉被告尚欠反诉原告工程款应为263,509.00元。为维护合法权利,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吉林市中凯红星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被告承认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反诉被告吉林市中凯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工程款263,50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反诉案件受理费2,626.00元由反诉被告吉林市中凯红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