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南门社区聚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门社区寿华街23号。 负责人:周显军,职务:主任。 被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三里坝社区“三里风物”。 法定代表人:蒋子文,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南门社区聚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成都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南门社区聚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南门社区聚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南门社区聚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南门社区聚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德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其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