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秋林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785704883G。
法定代表人:吴从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沧州金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0594093883。
法定代表人:李依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成轩,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秋林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金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河北秋林管件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解除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评价费及合同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了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00元评价费,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委托事项,原告多次找被告返还评估费事宜,但被告不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沧州金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