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如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雪,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祁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如民与被告祁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如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文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如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合计15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祁文强经常承包农村建房工程,原告与被告同村,于是被告长期雇佣原告干瓦工活、木工活。2016年、2017年被告雇佣原告干活,仅在原告需要生活费向被告支取时被告向原告支付过一部分工资,尚欠15300.00元工资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是以没钱给付为由未支付该笔工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祁文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赵如民与被告祁文强系滦平县村民,2016至2017年期间原告赵如民在被告祁文强承包的农村建房工程中从事瓦工和木工的工作。期间原告从被告支取过部分工资,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300.00元。2019年11月9日被告祁文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赵如民工资15300元注春节结算5000元其余下年祁文强2019.11.9日”出具欠条后被告仍然以无钱为由未支付原告该笔工资。2021年4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祁文强拖欠原告赵如民劳务工资,逾期不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赵如民主张被告尚欠其工资15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祁文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祁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如民工资款15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91.00元,由被告祁文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