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元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职业:桐柏佰汇源职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友,系孙元超同事,现任桐柏县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市天锦永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帅峰,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95588813E。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孟令坤,南阳功能区清源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超诉被告南阳市天锦永恒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超以对涉案的接受被告提供的地板的数额及价值需要核算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天锦永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元超向本院申请撤诉,实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元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孙元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