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高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豪,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荣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2社、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9QYH3C。 法定代表人:朱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高伦与被告重庆荣锦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高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高伦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高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高伦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