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阳县解放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谭宏财,系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栋,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韦庄镇。
被执行人:王文红,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紫光村,农民。
被执行人:张春祥,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井镇紫光村,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文红、张春祥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诉讼费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文红常年不在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张春祥家庭经济困难,二被执行人家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文红、张春祥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文红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720元,被执行人张春祥名下银行有存款6230元,本院依法扣划付给申请执行人6950元,其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完全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文红、张春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