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李仁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翔诉被告李仁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翔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翔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