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李仁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翔诉被告李仁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翔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翔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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