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治江,男,1967年08月20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 被执行人:紫云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白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鹤僮,女,1986年10月3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425民初1324号民事调解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欧治江与紫云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紫云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欧治江支付人民币5820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申请执行费8220元,共计594325元(含案件受理费4025元、申请执行费82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紫云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432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先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