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广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世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良,江苏世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黄塍工业集中区光阳路。

法定代表人:汤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梅珍,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杜广良与被告潘晓、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良、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梅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晓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顺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在第二次庭审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广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运费34100元整并承担延期付费的利息损失3938元(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按年息15.4%计),合计380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告为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承运一批汽车配件至天津。货物交付后,经结算,欠付原告运费34100元。历经多次催讨,被告潘晓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以前付清该款,但至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述。原告围绕诉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送货单打印件一份;2、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200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3、欠条一份;4、微信聊天截屏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潘晓辩称:被告潘晓确实委托原告为其运输货物,并与原告进行结算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的货物一直由被告潘晓进行运输,本案是由于被告潘晓急需运送货物,故找了原告,该运输及运费与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双方并不认识也没有办过委托。本案的运输费用已经由两被告自行进行了结算。被告潘晓未提供证据。

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认识原告,不清楚原告与被告潘晓之间的关系,我公司系与被告潘晓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与原告无关。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9年潘晓物流结算汇总表一份;2、潘晓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的委托书一份;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4、2019年天津银隆发货明细汇总一份。

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调取了本院(2019)苏1023民初2004号原告徐峰与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的庭审笔录一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且就上述当事人所举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依法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赵恒松于2018年在运满满平台上挂单,发布运输客车半成品货物到天津的信息(取货地点为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处),原告杜广良接单后,进行了相应的货物运输活动。后来在原告索要下欠货物运输款过程中,被告潘晓出面与原告结算,并于2020年6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杜广良运费叁万肆仟壹佰元整,经双方协商,该款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分批还清(每月伍仟元,最后壹个月将剩余的结清),潘晓,2020.6.10”。此后原告索款无果,遂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潘晓对下欠原告杜广良货物运输款并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主张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是否可予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原告对此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原告所举证据来看,尚不足以支持原告该诉求,理由如下:1、原告在运满满平台上接单,其合同相对方(××)为案外人赵恒松,根据原告本人微信聊天中陈述,赵恒松系给潘晓打工,是受潘晓的安排进行挂单;2、现有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被告潘晓或案外人赵恒松为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即使在本院(2019)苏1023民初2004号案件中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也难以证明原告的主张,例如在该笔录第7页中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并不认可潘晓系该公司员工(该案后来以撤诉结案);3、被告潘晓以个人名义与原告杜广良结算并出具了欠条,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例如可当场要求在欠条上加注有关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的信息)。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潘晓给付下欠货物运输款的诉求,本院可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扬州曼沃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由于其举证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就原告主张的延期付款利息,经查系从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按年息15.4%计。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从违约行为发生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LPR)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院据此酌定加计30%,且根据被告潘晓在欠条中承诺的分批还款时间分别计算,其中2020年6月30日,同年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11月30日应各还5000元,余款4100元应于同年12月31日前结清,上述利息按原告主张的时间段均应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对于其他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潘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杜广良下欠运费34100元及延期付费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6月30日,同年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11月30日算至2021年3月10日,另以4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算至2021年3月10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潘晓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