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长庆村花园组。
投资人:李杰,厂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定南县天地花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良富工业区南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贺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贺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黄野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曾惟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与被告定南县天地花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贺伏林、黄野声、曾惟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财产保全费1710元,共计4044元,由原告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