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保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柴红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荥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陈保珍申请执行柴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21年4月15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9月15日共扣划被执行人柴红亮款项85340元并已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182执恢2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