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有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张福才,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张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冯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金平,男,自然信息不详,满族,农民,住址不详。 被告:李平,男,自然信息不详,满族,农民,住址不详。 被告:文辉,男,自然信息不详,满族,农民,住址不详。 被告:黄帅,男,自然信息不详,满族,农民,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有树诉被告张福才、张望、冯伟、金平、李平、文辉、黄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有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有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多 书记员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