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门大街314号铁塔办事处院内205室。 法定代表人何惠,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米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苹东社区居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世纪华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维修经费、违约责任等事宜。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米霞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接受了原告的服务,理应按《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经原告一再催缴,却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经核算,被告米霞的建筑面积为150.89平方米,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欠原告物业费金额5432.04元。同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上事实及理由,有物业管理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432.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米霞名称错误,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春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