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亚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执行人:肖功竹,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亚琳与被执行人肖功竹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剑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功竹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亚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功竹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等,但被执行人肖功竹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和措施:
一、本案2021年8月11日、8月17日、8月23日在网上进行了网络查控,已控制其存款3055.34元,后扣划发放,肖功竹在银行和支付宝、微信帐号上的少量资金,不能履行支付本案的案款。
二、又经本院核实,肖功竹名下无注册的车辆;
三、本院对肖功竹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肖功竹在剑河县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另经查,肖功竹无有价证券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
四、被执行人肖功竹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念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申请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五、经与申请执行人申亚琳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和措施,申请执行方表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肖功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29执恢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院在网络平台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