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孙艺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吉,系孙艺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悦和大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西南湖大路南万晟商务花园1012室。
法人代表人:胡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孙艺洋与被保全人吉林省悦和大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悦和大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397.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