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额尔古纳市垃圾处理厂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红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王目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王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目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庄文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崔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凡诉被告张红斌、王目清、王安明、庄文富、崔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凡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凡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计1112.5元,由原告张凡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郎 晶 人民陪审员 白广芝 人民陪审员 于立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