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德润园小区润诚苑7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帅建武,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仁,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 婷 书 记 员 陈婧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