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胜全,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告:何小刚,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胜全与被告何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胜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小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胜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人工工资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因被告承包印江自治县中兴街道官家小学公租房的工程,原告在该工程从事木工关模,按每平方米26元结算。该工程结束验收后,被告应支付原告52000元,结算后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40000元,余款12000元未付,并于2018年2月6日出具凭据一张,在凭据上签名写“情况属实”后交给原告。之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付的余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

被告辩称

被告何小刚既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吕胜全在何小刚承包的印江自治县中兴街道官家小学公租房工程从事木工关模,按每平方米26元结算。该工程结束验收后,何小刚应支付吕胜全人工工资52000元,何小刚已支付吕胜全人工工资40000元,余款12000元未支付。2018年2月6日,原、被告结算后,吕胜全在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官家木工工资余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吕胜全,2018年2月6日”。何小刚在该凭据上书写“情况属实”、何小刚,2018年2月6日”。何小刚至今未向吕胜全支付尚欠人工工资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在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书写有“欠木工工资12000元”等内容的凭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劳务合同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被告是否尚欠原告人工工资的问题。原、被告协商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做工,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完成了工作任务,原、被告双方对完成的工作量和人工工资进行了结算,原告在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书写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的内容后,被告进行签字确认,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实为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尚欠人工工资12000元。被告何小刚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吕胜全人工工资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何小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