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建明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申请执行人:马仕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潼关县桐镇金龙里大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建明江、马仕奇与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法应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