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林国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刘文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滨州市达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小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DPDWY8X。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莹与被告刘文虎、滨州市达辉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林国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