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林国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刘文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滨州市达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小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DPDWY8X。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莹与被告刘文虎、滨州市达辉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林国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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