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群众,住定西市。 被告:郭某,男,汉族,群众,现住定西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郭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