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晓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乔元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晓婷与乔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黄懿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黄懿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小区××室的房产异议人已从被执行人乔元忠处购买,双方在法院查封此房产之前就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除向乔元忠支付15万元外还由其偿还银行贷款。现其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该房产至今长达 7年之久,法院查封被告乔元忠房产明显错误。基于上述理由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为支持其主张,异议人黄懿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乔元忠签字的收到条、物业公司收款收据、天然气缴费发票、银行凭证、四邻证明及居住证明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王晓婷与乔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京010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乔元忠未能如期履行义务,王晓婷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京0101执5452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乔元忠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小区××室的房产,后于2019年12月3日裁定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中,黄懿与乔元忠在2014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房屋价款的约定内容为:黄懿一次性支付乔元忠截至目前购房所需全部款项15万元;因房屋按揭满一年才能转让,目前房屋按揭仍由乔元忠按月还款。完成过户手续后黄懿按实际还款金额退还乔元忠。该合同中未约定购房总价款。黄懿提交的户名为乔元忠的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30日间四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归还凭证显示银行分别实收1059.39元、1105.23元、917.27元、1028.68元。另一张黄懿签名的工商银行凭证显示汇款224419.28元,收款人为乔元忠。

另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对于涉案房屋享有限额30万元的抵押权,抵押期限至2033年6月24日。

上述事实有黄懿提交相关材料及执行案卷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异议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符合下列情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黄懿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屋价款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不能确定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即使黄懿提交了相关银行凭证也不能确定黄懿是否付清全部房款。综上,其请求不符合能够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其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懿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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