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徐庆,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庆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徐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徐庆的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庆退赔被害人康思雨电动自行车折价款1060元、退赔被害人孔小艳电动自行车折价款950元、退赔被害人张敏电动自行车折价款35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庆现在开封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无履行能力,被害人康思雨、被害人孔小艳、被害人张敏三人均书面声明放弃退赔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2执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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