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黄清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平南县。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钦,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陆仲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才、黄清芬与被执行人陆仲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仲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才、黄清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陆仲怀赔偿363136.3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被执行人陆仲怀负担案件受理费2640元、财产保全费2816元及申请执行费5347元。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陆仲怀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21)桂0821执3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陆仲怀名下位于平南县[桂(2019)平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16999号]一套,以(2021)桂0821执3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上述不动产,因上述房产系预售房,且尚未建成,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经调查,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洪胜武

审 判 员 陆祖辉

审 判 员 杨思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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