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雪,员工。 被执行人: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其名下无到期债权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少量存款188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35元,剩余50元缴纳执行费交已上缴国库。在登记机关查封大邑县房屋,因属农村宅基地房屋,暂不宜进行资产处置。本院在登记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川AJ××**海马牌汽车、川A3××**南骏牌汽车各一辆,因不能找到车辆而未实际扣押处置;拟在登记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川AG××**奥迪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6日裁定强制过户口他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7036.66元,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剩余债权5201.66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
请求情况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羊 虎 审 判 员 陈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海栖 书 记 员 曾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