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如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谢庄村****居民,
被告刘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江苏省阜宁县益杨集镇张吴北街**,现住青海省刚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柳如才与被告刘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柳如才、被告刘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柳如才诉称,被告于2015年承包刚察县北大街网吧、刚察县老味道饭馆装修工程时雇佣原告干活,欠付人工工资43250元并写有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人工工资432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欧辩称,被告只认可38000元,因以原告提供劳务地即刚察工资计算原告工资不会超过400元/天的标准且原告消极怠工,不同意支付43250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承包刚察县北大街网吧、刚察县老味道饭馆装修工程时雇佣原告干活,欠付人工工资43250元并写有欠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已履行完毕义务,原告应当支付劳务工资,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人工工资432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消极怠工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欧支付原告柳如才人工工资43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刘欧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