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红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十二栋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5653695M。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
委托代理人:阎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陕西省兴平市居民,现住该市。
申请人:王宝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河南省济源市居民,现住该市。
申请人:张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甘肃省临洮县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红福、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宝青、张正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马红福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15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宝青、张正军给付申请人马红福水泥款108000元,于2021年6月15日给付50000元,剩余58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马红福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马红福、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王宝青、张正军于2021年6月15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