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孙春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杨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诉被告孙春红、被告杨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张秀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判令二被告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被告夫妻二人到原告家向原告借款6万元投资,原告同意后将6万元支付给二被告,二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支付利息且于2018年12月还款。但还款日期到期后,二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还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孙春红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确实收到原告给付的现金6万元,但该笔款项的性质并非借款,而是原告对中联硅谷项目的追加投资。原告是中联硅谷公司业务员许翠琴的客户,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之前在中联硅谷项目也有投资,也与公司签有合同。2018年2月左右,原告找到其,说想继续追加投资。由于原告给的是现金,不能刷卡,此外如签订新合同,投资额必须达到10万元,所以原告没办法与公司签订新合同。而原告又想要收益,于是其就帮原告想了个办法,将原告的钱并到其自己的合同里,到期前由其向原告返利。其与公司所签合同的标的额为16万元,其中有6万元是原告的。收款当天,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原告在中联硅谷项目投资6万元,其在合同到期前按每年18%的标准向原告返还利息和本金6万元。2018年5月底,公司遭到挤兑,不能正常兑付,其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涉案借条。原借条由原告当面销毁。
被告杨振明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给孙春红的钱并非其与孙春红的夫妻借款,而是原告在中联硅谷项目的投资款。至于为什么没有通过原告本人的名义进行投资,其对此并不清楚。其没有向原告借过钱,也不认识原告。涉案款项都被孙春红用于投资中联硅谷项目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秀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孙静波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程雪景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