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江桥街道谭桥社区同乐湖国际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株洲市同乐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