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人,现住方山县。

被执行人:冯平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吕梁公路局职工,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林斌与冯平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冯平喜支付申请执行人任林斌借款本息共计208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995元。因被执行人冯平喜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以其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定安县塔岭规划新区塔东路西侧阳光椰风苑小区第J3座B单元1501号的房屋作价500000元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任林斌同意接受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冯平喜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定安县塔岭规划新区塔东路西侧阳光椰风苑小区第J3座B单元1501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的房屋作价500

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任林斌抵偿债务。海南省海口市定安县塔岭规划新区塔东路西侧阳光椰风苑小区第J3座B单元1501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任林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任林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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