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 被告:某某市奥威特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市源甫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某某贵和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蒋某某米某某于某某沙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汤某某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与被告某某市奥威特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市源甫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某某贵和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蒋某某米某某于某某沙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汤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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