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永贵,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潘子海,男,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陶方胡,男,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永贵与被告潘子海、陶方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潘永贵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永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永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潘永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