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腾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8层1808-93。

法定代表人:武步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继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腾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诚信公司)、王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崔璨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应予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该《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以及支付房款的方式等情况,可以确定崔璨的法定代理人对该《协议书》系属知悉、同意,三能达公司亦未行使撤销权,故而崔璨与三能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继红与三能达公司以买卖形式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4号楼5层508号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无效,实属判非所请,并予以纠正亦无不当。

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崔璨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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