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岚县县城向阳路西三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艳军,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温利光,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艳军、温利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由二被执行人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按照月利率8.1‰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1‰基础上加收50%逾期罚息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3000元,在给付时予以核减);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执行人郭艳军负担,申请执行费56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艳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9100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利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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